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之内。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必录和选录线。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只招男生,身高1.65米(含)以上,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要求:只招男生,身高1.60米(含)以上,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及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部分体检项目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十六条 专业调配原则
1、按平行志愿方式进档的考生中,投档分高于本校同批次、同科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3分(含)以上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除了身体条件或政审不合格外,原则上应在校内调剂录取。
2、按志愿优先方式进档的考生中,投档分高于本校同批次、同科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10分(含)以上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除了身体条件或政审不合格外,原则上应在校内调剂录取。
3、学校根据进档生源情况,先行确定部分第一专业志愿生源超过计划数较多的专业为第一轮预录取专业,结合“分数级差”的方式,按1:1进行预录取。
4、第二轮预录取时采用“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调配,在考虑保护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同时,结合考生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必录线以上的考生。生源多的专业可往生源少的专业调剂,录取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5、专业级差的分值设定:按平行志愿方式进档的考生,录取时本科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3分; 按志愿优先方式进档的考生,录取时本科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0分;参考专业间不设级差,视为平行志愿。
6、根据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教育技术学(师范类)、汉语言文学(师范类)、英语(师范类)等六个专业的特殊性,为保证学生专业思想的稳定,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艺术设计专业:我院确认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2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2012年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为初步计划,根据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可在省际间进行调整。
二、社会体育专业:我院确认各省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依据2012年考生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文考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有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第十八条 我院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如与各省招生办制定的相关原则冲突,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