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对非第一志愿且达到学校在当地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者,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3、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原则;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2、1、1、1;分数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 录取规则。
    6、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遵循苏招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