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音乐学、艺术设计、美术教育、装饰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体育教育(含本、专科)、社会体育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2)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3)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专业志愿、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