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等四省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0%,其它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
    第十三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20分,报考本科艺术类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65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2.对所有进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艺术类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4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