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在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上不设级差分数,按出档批次先后进行录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分档原则为分数优先,再按照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分档,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中的地域和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成绩等要求如下:
(一)在第一批本科层次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二)在第二批本科层次(2A)录取中,我校在广州市及广东省(除广州市)两个区域,分别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三)在第三批专科层次(3A)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四)在高职类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高职“3+证书”类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按投档分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