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
报考指南 >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达到本校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采用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设5分的专业级差调配原则,参考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艺术类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具体按如下细则录取: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根据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使用的考生专业文考综合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